【案由】
聲請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少調字第10號少年保護事件及同院114年度少調字第195號、第196號、第197號、第198號、第244號等少年保護事件,認其所應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就受移送法院並非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之情形,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之意旨,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完成修法。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裁定再行移送。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再行移送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