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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案由】

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的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修正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尚無違背。

二、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駁回。

三、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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