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115年憲判字第1號【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

115年憲判字第1號【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一、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之處分……」仍有同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之適用。從而,同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聲請撤銷或變更關於羈押之處分之聲請人,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第346條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是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環保指數

累積 8,393,036 點擊次數
拯救 2,014.33 棵樹
減少 94,002.00 kg 碳排放量

NEW-最新

HOT-熱門

最新消息

學員專區名單填寫 讀家雲端學院 讀家補習班FB IG連結 讀家補習班Line@ 讀家補習班YouTube 台灣法律人電子書網站 當代法律 名師補習班 考選部 司法院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