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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訴訟費用修正草案

司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訴訟費用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於今(18)日第200次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關於訴訟費用部分之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判提起抗告之相關程序、聲請或聲明事件及特定訴訟事件之裁判費徵收、上訴人於原告撤回起訴後得聲請退還裁判費等。


本次「民事訴訟法」共計增訂1條、修正15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配合增訂3條、刪除1條、修正10條。修正要旨如下:

一、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判提起抗告之相關程序。(修正條文第77條之1)

二、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等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修正條文第77條之2)

三、第三人撤銷訴訟、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之抗告、聲請或聲明事件、公益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之裁判費徵收。(修正條文第77條之17至第77條之19、第77條之22)

四、原告於上訴審撤回起訴,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修正條文第83條)

五、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償還無益之訴訟費用之程序。(修正條文第89條)

六、不經裁判終結之訴訟,聲請訴訟費用裁定之程序。(修正條文第90條)

七、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聲請裁定之程序。(修正條文第91條)

八、訴訟費用裁判確定之既判力。(修正條文第93條之1)

九、無相對人之聲請或聲明事件訴訟費用之負擔。(修正條文第95條)

十、配合民法物權編修法為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77條之4、第77條之5)

十一、酌修用語以臻明確。(第77條之13)

十二、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明定新舊法之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至第21條),精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2條),並配合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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