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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83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416條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修正草案新聞稿

司法院第183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416條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修正草案新聞稿

為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完善刑事訴訟法之救濟機制,司法院於109年4月17日下午召開第183次院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416條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延長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將現行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自5日延長為10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7條)

二、延長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將現行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自5日延長為10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16條)

三、過渡條款:明定新法施行時,聲請回復原狀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應採有利於聲請人之原則,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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