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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9條及第348條修正條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修正條文

壹、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修正程序規定

       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關於通姦、相姦除罪之意旨,今(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本院與行政院會銜提出之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4條及第239條修正條文,將本法第234條第2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第239條但書「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之相關程序規定均予刪除。

貳、建立刑事訴訟金字塔的第一塊磚

       司法院持續推動「司改2.0」有關金字塔訴訟組織與程序相關司法改革,與行政院會銜提出之本法第348條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修正條文,以落實當事人主義精神、尊重當事人擇定之上訴範圍、避免裁判突襲,亦於今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第348條上訴範圍之規定,尊重當事人擇定之上訴範圍

       新法上路後,當事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不用再擔心法院審理的範圍與當事人想要上訴的範圍不一樣,也不用再害怕沒有上訴的部分被納入審理而導致可能遭受到更不利的結果。

       本次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未來當事人提起上訴,不再像過去舊法時代,若未聲明就其中一部分上訴,就直接被當作全部上訴;此外,當事人若沒有寫清楚上訴的範圍,法院認為不明確時,會向當事人說明及確認,尊重當事人擇定的上訴範圍,避免當事人受到裁判的突襲。

       本次修正,亦於第348條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規定,增加「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之除外規定,使已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認定的部分,不會因當事人就其他部分的上訴,而一併受到上訴審的審判,以避免被告受到裁判之突襲,也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

       此外,第348條增加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未來當事人若對於法院認定的事實沒有意見,也可以只針對判決的量刑、沒收或保安處分的部分提起上訴,避免當事人準備訴訟的勞累。

二、維持程序安定,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

       配合本法第348條之修正,本次也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明訂新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適用舊法將案件審結;另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情形,亦一體適用舊法規定,維持程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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