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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17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累犯得不加重之規定,另刪除通姦罪規定,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並維憲政體制

一、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而有過苛之情形,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本部業已擬具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增設例外得不加重情形之規定,亦即,明定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再犯第61條各款之罪,且有過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則。
二、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予以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本部爰擬具本法第239條、第245條修正草案,刪除通姦罪及其告訴乃論等規定,以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
三、上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審查完竣,於昨日院會通過,後續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後,即函送立法院審議,以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俾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累犯規定過苛之情形及保障性自主權,以維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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