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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第185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9條、第348條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修正草案新聞稿(109年6月16日第185次院會通過)

司法院第185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9條、第348條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修正草案新聞稿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且為尊重當事人設定之攻防範圍,避免裁判之突襲,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不必要負擔,司法院於109年6月16日下午召開第185次院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9條、第348條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配合釋字第791號解釋之修正:

(一)依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刑法第239條通姦及相姦罪規定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配合刪除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關於此等犯罪專屬告訴人之規定。

(二)依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關於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該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從而配合刪除但書規定。

二、關於一部上訴之修正:

上訴人就未聲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惟如判決各部分具有在審判上無從分割之關係,該有關係而未經聲明上訴部分,亦應成為上訴審審判之範圍,但未經聲明上訴部分倘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情形,應使該部分不生移審效果而告確定,以避免被告受裁判之突襲,並減輕其訟累;又為尊重當事人設定之攻防對象,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上訴人得僅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上訴審之審判範圍,故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

三、過渡條款:

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規定,新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且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情形,亦一體適用該修正前之規定,以維持程序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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